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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改由地稅征收的原因及對企業有什么影響?發表時間:2018-07-10 17:48 一、社保費征收不給力,政府急了。
眾所周知,我國社保費設置極不合理,企業負擔深重,加之經濟下行期的經營壓力,企業逃保、脫保嚴重,社保部門征收難度較大;而隨著老齡化社會到來,社保費支出金額越來越大,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發布的《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5》顯示,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入不敷出的省份在快速增加,由2014年的3個擴大到 了2015年的6個(黑龍江、遼寧、吉林、河北、陜西和青海)。
二、社保部門支付任務繁重,無足夠人力完成征收任務。
社保部門管理的除了職工社保,還有城鎮居民社保、農村居民社保、新農合等項目,除了征收社保費,還要審核各項社保支出。征收面向千家萬戶、支付面向萬戶千家,社保部門又缺乏行政強制手段,催繳保費除了下發通知,再進一步就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欠交保費的單位其實無可奈何(特別是國企)。
三、營改增后,地稅機關征收任務輕了。
營改增后,所有的流轉稅均由國稅機關征收,發票也有國稅機關發售,隨之,新辦企業的所得稅也有國稅機關征收,在環保稅和房產稅 沒有到位的時候,地稅機關征收任務明顯減輕。就像我們常說私營企業的一句話,老板不養閑人,政府也一樣,地稅機關事情少了,政府也不愿意。
四、地稅機關責任大了,征收效率更高。
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機制的推行,有利于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在社保費征管方面的天然優勢作用。一是企業繳費登記歸稅務部門管理后,稅務部門可以把企業的稅務登記與繳費登記綁定在一起,**限度地提高社保費的征繳率,從而把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保范圍中來。二是社保費申報、審核歸稅務部門負責后,稅務部門能更準確地核定企業的繳費基數,遏制企業的虛假申報。三是稅務部門多年來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的金稅工程也大大提升了其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納稅人守法責任增大,靠虛增職工人數偷逃稅幾率降低。
稅務部門能準確掌握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并能根據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申報信息詳細了解企業職工的真實工資水平。企業一旦虛假申報職工工資,很容易就會被稅務部門發現。現實情況,會對企業經營造成較大壓力,好企業利潤下降,差企業直接關門了事,也是調整經濟結構的一種手段。
六、解決了社保費征收政策碎片化問題。
由于我國社會保險費法規制度出臺時期不一致,都帶有明顯的時代特點,各險種都由不同的部門負責,各部門都制定了獨立的規章、制度,造成同一費種多個征收主體和不同費種不同征收主體的現象。稅務機關實行統一征收,在政策執行上采用統一標準 ,有力于解決政策碎片化問題。
七、稅費同步征管,現實可行性在哪?
理論上,“稅費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確保了社會保險費在征管流程上的規范和有效運行。但是,社會保險費的征管離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會保險費核定權和征收權的分離,稅務部門在擴大覆蓋面、核實繳費基數等方面就很難解決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問題,不僅影響了繳費的快捷性,而且也影響了繳費人的積極性。
八、納稅人的困惑
1、繳費基數的困惑
根據規定,職工參加社保后,企業和職工個人每月應以職工個人上一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分別計算繳納社保費。如果員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超過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但實際上,許多企業為了節約支出,并不按員工的實際工資水平向社保部門申報繳費基數,而是向社保部門申報一個很低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有的甚至直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下限申報職工工資。社保費由地稅機關征收后政策如何確定,是否允許企業繼續如此操作;如不允許,在經濟下滑嚴重的現實下,是否會影響就業的穩定。
2、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性質
單位職工存在多種來源,社保費的繳納也有多種情況,如有繳納職工社保、有繳納居民社保的、有農村居民社保,還有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往往作為公司引進的高端人才,戶口關系在大城市,無法在就職單位繳納社保,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如何界定,是否必須轉入?在全國社保不聯網的情況下,靈活就業人員未必愿意將大城市社保轉入小城市,這種情況對吸引高端人才也不利。
3、繳納社保費和所得稅是否掛鉤
有個聳人聽聞的說法:金稅三期上線,全國信息聯網,地稅掌握企業、個人信息也更全面,代征社保在程序上就如同個稅扣繳一樣,想少交、不交,等著瞧!
地稅機關以后基本掌握一個人,尤其是絕大多數的普通中國人的薪水、社保等各項準確費用,為個人所得稅改革提供了基礎數據支撐。長遠看,繳納社保費肯定會與個人所得稅掛鉤,特別是工薪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同理,工資總額確定后,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也就明確了。上面的說法,沒有危言聳聽。 |